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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银行玻璃门破碎伤人,银行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要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在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客户进入自助银行时,自己撞到玻璃门上,导致玻璃门破碎以致受伤,银行是否担责,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到底如何界定,应引起关注法院评论本案因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引起,案件焦点主要为银行是否对此担责及原、被告之间责任应如何划分等问题对第一个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银行对营业场所中客户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在玻璃门上张贴蓝色防撞条及“推”“拉”提示标志,尽到了一定的提示义务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公共场所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或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被告未在其自助银行门厅使用安全玻璃,所提供的设施未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第二个问题,原告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原告在临近出入自助银行的玻璃门时,应当知道进出玻璃门所采取的措施,但由于自身疏忽而撞到玻璃门,导致玻璃破碎,给自身带来伤害,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双方损害责任份额如何分配,应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至于原、被告之间责任按73确定是否合理,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根据心证进行自由裁量了此外,赔偿费用的范围及标准等细节问题需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相关伙食补贴、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等依据,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逐笔认定【风险与对策】该案的发生,反映了我行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般而言,银行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防止客户因自己的行为(包括不作为)遭受损害;二是防止客户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损害;三是防止因银行自身行为,造成客户损害为此,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注意做到
1.确保各种设施符合有关安全防卫标准营业网点、自助银行的装修,必须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施工,防止因设施质量不达标引发法律风险同时,要注意日常维护,尽到日常安全保障义务要注意提醒客户谨防被侵害事件的发生,履行危险告知义务,如雨雪天气时,应在门口、台阶、地面等地方进行防滑处理,设立“小心路滑”等内容的警示牌,避免因服务场所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客户伤害事件发生
2.要关注风险分散和转移相关措施的运用如要在营业网点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方必须按相关安全标准施工,如因施工方的原因发生损害事件的,相关赔偿责任由施工方负责在设备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设备供应商的原因致使我行客户或他人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负责此外,还可以尝试通过投保商业保险的方式来分散、转移风险
3.要在营业场所配足保安人员,明确其职责范围,在发生第三人侵害事件时能够尽我所能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因第三人侵害事件导致的银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要制定类似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和善后处理工作,妥善解决类似纠纷全文林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福州市台江支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林某某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福州市台江支行2008年4月29日23时13分,原告进入福州市中亭街被告自助银行时,不慎撞到玻璃门上,导致玻璃破碎以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九级伤残,花费医疗费用
12089.13元原告认为,被告在公共服务场所未使用安全玻璃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住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残疾赔偿金合计
125645.13元被告认为,原告损失是因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被告在玻璃门上张贴了醒目的蓝色防撞条及“推”“拉”提示标志,已尽到提醒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缺乏证据,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实际损失为
48069.13元原告自行撞到自助银行玻璃门上,存在主要过错,负主要责任;被告未使用安全玻璃,负次要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判定被告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
14420.73元,驳回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