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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六篇篇1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某地法定代表人某某被申请人某某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某公司与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决某某公司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申请人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经法院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全面出资,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法申请追加上述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某公司公司对申请人的债务此致某县人民法院申请人某公司某年某月某日篇2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事实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纠纷强制执行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执字第一号),至今被执行人—公司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清偿义务,同时—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100%控股股东,且有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特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特此申请—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篇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男,1961年2月H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街一号一号被申请人女,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区_43号一楼一号申请请求追加毛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吴勇借款纠纷一案共同被执行人,共同偿还该案借款本金、利息及代垫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事实理由申请人—与—借款纠纷一案已由矫口区人民法院以
(2009)矫民一初字第一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承认该笔借款用于偿还其和妻子一名下的贷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笔债务属—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特依法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篇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董_,男,汉族,19—年7年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5o被申请人郭_,男,汉族,19—年8月28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3,联系电话o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董—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6)粤03民终—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由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申请人核查,被申请人是由其股东郭—出资—万元于20_年12月25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此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篇5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良厢村兴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_,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事项申请追加崔—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予以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判决生效,现正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名义上由岳连清、王连连夫妇设立,实际上由其女儿女婿岳双云、崔—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等重要公章证件均由岳双云、崔—夫妇掌控,公司所有事务均由岳双云全权处理,公司既无实际经营业务也无实际经营地址,该公司名以上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岳双云、崔—夫妇控制从事非法经营的私营企业为逃避债务,公司成立后,公司注册资金及所得收入全部被岳双云无偿转入崔—的个人账户,并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该公司已由岳双云、崔—夫妇过分控制成为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公司资金已与岳双云、崔—个人资金混合现该公司已被撤销,公司财产已被岳双云全部转入崔—个人账户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及《民诉法意见》第271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崔—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予以执行以偿还对申请人的债务篇6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林_,女,汉族,19—年0月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方桥村000号被执行人王_,女,汉族,19—年0月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0000号追加被执行人吴_,男,汉族,19—年0月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000号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吴—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名下的财产事实与理由根据椒江区人民法院20_台椒商初字第1503号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王—实施强制执行现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王—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王—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年9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被执行人王—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吴—作为王—的丈夫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吴—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不盼!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