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42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禁毒禁赌会章程(通用篇)6第一篇禁毒禁赌会章程
一、措施
1、为了搞好我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学校专门成立了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吴继怀校长任组长,工会主席伍术任副组长,由他们负责抓我校师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2、学校专门制订了法制教育工作计划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使我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3、学校召开教师例会及全校师生大会,专门传达上级有关法制教育的文件精神
4、聘请了维山派出所所长张玉林任我校法制副校长和顾问,该同志本期在我校向全体师生做了关于严厉打击地下“六合彩”等赌博行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报告
5、校长吴继怀同志向全体师生做了《四都中学法制宣传讲座》
6、政教主任孙书武同志向全校师生发出了关于禁赌禁毒倡议书及组织了签名活动
7、班主任和政治老师共同上好了法制教育课,广泛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8、办公室及时写好并张贴了法制宣传教育标语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禁毒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六条国家公职人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依照政务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长途汽车和航空、铁路等公共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校车运营单位以及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教练员的禁毒教育培训,建立驾驶人员、教练员涉毒筛查制度;发现驾驶人员、教练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落实禁毒工作责任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明确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实施自律惩戒措施第四章戒毒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本市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第三十条本市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协议;发现自愿戒毒人员参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H条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吸毒人员,由本人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申请,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参加治疗,并将审核结果报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与参加治疗的戒毒人员签订自愿治疗协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期间,戒毒人员应当遵守自愿治疗协议和治疗制度,自觉接受毒品检测和其他相关医学检测,不得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社区戒毒人员接回;接受社区戒毒的,应当与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到的;
(二)拒绝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的;
(三)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第三十三条被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吸毒成瘾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先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至六个月,再转至戒毒管理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衔接制度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指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辟专门区域,接收病残吸毒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医疗设施和安保、医务人员病残吸毒人员收治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医疗机构合作、医务人员多点执业或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利用本市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病残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工作,提升本市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水平第三十五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康复,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社区康复人员接回;接受社区康复的,应当与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康复协议社区康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必要检测,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可以强制检测;经检测证实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且不得提前解除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到的;
(二)拒绝签订社区康复协议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社区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管理措施公安机关、戒毒管理机关、卫生健康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第三十七条本市支持戒毒康复场所为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康复指导与治疗、心理干预、就业指导等专业服务,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合作机制,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支持第五章禁毒保障监督第三十八条本市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推广先进的禁毒技术、装备和方法第三十九条本市应当加强禁毒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建立毒品监测预警平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为禁毒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撑,分析、研判各类涉毒信息,开展毒品监测评估和毒品问题预警通报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扶持,统筹社会资源,采取探索建立就业安置基地、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等方式拓宽就业渠道,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第四H一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人员配合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本市对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参与禁毒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其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吸毒人员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添加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其他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在商标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鉴定毒品的重点仪器设备信息登记制度,或者未如实记录仪器设备的购置、销售、租赁、使用等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对毒品违法犯罪信息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措施,或者未保存有关记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建立巡查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单位未建立驾驶人员、教练员涉毒筛查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现驾驶人员、教练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未采取停止驾驶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篇禁毒禁赌会章、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让群众学法、懂法
二、加强法制教育,教育群众了解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都是违法行为,都必须严厉禁止协会定期对群众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引导群众遵纪守法,拒绝赌博
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亲属、亲人、群众对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制止,孤立赌博
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让群众对赌博没有兴趣
五、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参与赌博的人和事,让赌博者无处藏身
六、认真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种赌博行为第四篇禁毒禁赌会章程为切实增强乔克塔木村禁毒工作,保障村民安居乐业,社会大局稳定、祥和,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在全村范围内开展禁毒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禁毒工作要从青少年抓起,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追求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执行辟展镇综治办文件通知,持续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
6.26”工程重点抓好“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理念倡导,号召全民秉健康人生理念、创建绿色无毒生活真正做到广大群众学百分之百知晓,百分之百参与,因而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手段
9、组织学生参观了毒品图片展览,开展了法制知识竞赛
10、学校和教职员工签订了远离地下“六合彩”、毒品的责任状;学校和班主任签订了学生远离毒品的责任状
二、制度
1、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地下“六合彩”活动经有关司法部门调查属实的,每人次奖人民币50元
2、教职员工种植、吸食或贩卖毒品或从事地下“六合彩”,经查实属实的,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并报派出所处理
3、学生吸毒、贩毒的,一律劝退并报派出所处理
4、发现有人吸毒贩毒等行为并电话举报的,经司法机关查获属实的,奖60元每人次第二篇禁毒禁赌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和新形式方泛开展辖区禁毒人员管控工作及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二、组织领导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村禁毒工作,对禁毒进行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组长张伟村党总支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副组长贺强政法综治组组长成员警务室、村务委员会各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和部署,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整理、报送相关的信息材料
三、工作重点及目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牢固树立“健康人生,无毒社会”新理念全面开展学校毒品宣传预防教育工作,使每个村民都能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性,认识到一旦沾上毒品就丧失前途,葬送健康,毁灭生命,祸及家庭、社会乃至国家要“防患于未然“总比“亡羊补牢”好我村把禁毒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列为村民德育工作计划中重要的一项,将禁毒教育与吸毒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与涉毒品人员日常行为规范结合起来;与学校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与培养树立良好的道德观结合起来把禁毒教育作为班主任一项常规工作,使我校的禁毒教育工作常抓不懈
(二)加强领导,确保实效一是方泛动员,全员参与村干部、联户长、学校、幼儿园、要紧紧围绕“五个一”的内容及要求,加强领导、创新策划、广泛动员、统筹推进围绕禁毒计划及实施案,做好全体师生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全民百分之百参与,实现毒品预防教育全覆盖二是健全机制,开成合力为全面推进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建立和完善毒品预防教育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落实书记负责制,将毒品预防教育落实到相应的岗位职责,纳入工作计划,纳入联户长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要统筹家庭、社会、学校等多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对有不良行为开展毒品预防教育三是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村民小区要把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有机地纳入法治教育的体系中,将涉毒品人员教育管理、预防教育作为我村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继续深化禁毒工作的责任感,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建设平安、和谐乔克塔木乔克塔木村党支部2021年1月7日第五篇禁毒禁赌会章程在当今的世界里,毒品这场世纪之患时时威胁着我们的生活面对一个个原本和睦的家庭被毒品之祸吞噬,我们深感忧虑和痛心;面对毒品带来的亲情丧失、经济困难、违法犯罪等捆扰家庭、危害社会、威胁中华民族未来的问题和灾难,我们倍感肩上责任的重大远离毒品、严防不良文化为此,我们向全镇青少年倡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广大青少年要主动加强学习国家禁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拒毒知识,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防毒逢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明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构筑抵御毒品侵害的牢固思想防线
二、自觉树立以“拒毒,从我做起”的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到禁毒斗争来广大青少年要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从自我做起,不仅要做到远离毒品,同时要注重学习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历练品格,强健体魄,积极参与有益身心健康文体活动,养成高尚的情趣、良好的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迅速行动起来,当好禁毒的“宣传员”和“监督员”广大青少年要向自己的新生青少年朋友,让我们一起携手来共同唱响“远离毒品,严防不良文化”的主旋家人宣传毒品给个人、家庭、律让每个人都在明媚的阳社会带来的损害,使自己的家人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同时,积极加入青少年禁毒志愿队,深入社区、农村向居民群众宣传禁毒知识,提高自护意识,有效抑制毒品之祸传播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争当禁毒的“战斗员”要树立禁毒人人有责的意识,发现身边有贩毒、吸毒的现象发生,及时向有关部门大胆举报,努力使自己生活的周围成为一片净土同时,对误入歧途的人,要用亲情去温暖,感化,要用真情去诱导、帮助,使他们迷途知返、根除恶习、重获光下健康成长,让青春之光在全面建设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大放异彩第六篇禁毒禁赌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以及禁毒工作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芬太尼类物质,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第四条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先,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作为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的重要考核内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负总责,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二)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毒品问题现状和变化趋势;
(三)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禁毒工作任务;
(五)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承担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禁毒工作,并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禁毒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禁毒工作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种铲毒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等禁毒社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助禁毒事业,并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公民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毒品预防知识,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禁毒宣传教育社会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对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推动学校社会家庭联动,重点针对青少年等群体,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禁毒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学龄阶段的学生特点,利用校园广播、视频系统、网站、宣传栏等载体开展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帮教,督促戒毒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监督教育,防止其再次吸毒,并不得歧视第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常态化公益禁毒宣传,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节目图书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提供禁毒宣传教育读物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禁毒文化建设,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倡导健康生活,远离毒品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进行制止和教育,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其戒除毒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七条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对旅客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八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牌,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第三章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交流合作,落实禁毒信息通报制度,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动态管理、滥用物质监测、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提高管理效能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二十条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禁止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大麻籽、大麻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非法制品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以及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第二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市场有异常销售情形的,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的工作机制本市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加强禁毒专业队伍建设第五条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研究制定禁毒工作措施,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工作,监督禁毒工作责任落实;日常工作由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监督管理,以及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戒毒管理机关做好戒毒工作;戒毒管理机关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发现异常购买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册登记、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大量、多次购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的,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或者个人将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记录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以及出租或者转让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核磁共振波谱仪持有者接受委托检测的,应当对委托人进行实名登记,并在检测后将委托人信息及检测结果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快递、物流、仓储等单位应当实行毒品安全查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依法查验或者登记客户身份信息,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收寄验视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仓储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仓储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停止运输、寄递,不予仓储,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邮政、快递、物流和仓储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末端网点的监管,防止违法运输、寄递、仓储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口口口O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文化、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管理人员、有关人员进行禁毒知识教育前款所列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对前款所列场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禁毒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闲置厂房、仓库、养殖场等场所的日常巡查,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土地的出租人、管理人发现承租人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有关种毒、制毒、贩毒、吸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信息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利用网络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传播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删除违法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测、处置网络运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协助调查取证第二十九条禁止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被注销驾驶证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第四章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条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第三十三条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及时向戒毒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报告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为吸毒人员提供医疗、护理、康复等戒毒医疗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戒毒医疗机构开展的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科学设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延伸服务点,方便吸毒人员就近治疗戒毒人员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该机构审核后,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个人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七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自愿接受强制戒毒的人员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协议第三十九条吸毒人员被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相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依法予以接收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至六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转出人员作出戒治情况书面评估意见,并随转出人员移交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第四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完善场所设备设施,健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各项功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提升戒毒医疗服务能力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利用当地医疗卫生资源,协助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做好戒毒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开辟专门区域,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第四十二条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为社区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意见或者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所外就医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将所外就医情况告知戒毒人员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第四十四条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家属、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其领回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第四十六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种类、吸毒成瘾程度等情况制定帮教和戒毒计划,实行动态管控;
(二)督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对其进行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劝导和心理辅导,给予帮扶;
(三)协助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是否吸毒进行检测;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章禁毒工作保障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毒情形势相适应、职能配置完善、岗位设置科学的禁毒机构和队伍,加强禁毒专业力量建设,定期进行人员培训,保障禁毒工作需要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加强毒品检查站、毒品实验室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禁毒装备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安置帮扶力度,鼓励各类企业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第五十二条省、设区的市禁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明确整治任务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确定的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综合治理,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纳入以地区为单位的文明创建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参加以地区为单位的平安建设等评比表彰活动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应当推进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禁毒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毒品监测评估和毒情预警通报制度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禁毒工作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和信息除外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禁毒委员会或者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期限内完成重点整治地区的整治工作目标的;
(二)泄露举报人或者戒毒人员身份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导致发生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聚众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案件的;
(四)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作出决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工作保障措施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牌,公布举报电话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毒相关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禁毒义务本市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第九条本市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周边省市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等相结合,增强全社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购买情形,未立即暂停销售并按照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多次购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将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场所内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场所予以处罚
(一)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五人以下(含五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五人以上十人以下(含十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含二十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二十人以上的,或者一年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被查获二次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未建立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禁毒禁赌会章程的禁毒意识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利用主要版面、黄金时段刊播禁毒宣传教育内容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开展禁毒宣传和培训第十二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督促学校落实禁毒教育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将禁毒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阅览室、宣传栏等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三条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对面向青少年开展的禁毒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毒品危害,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在面向青少年开设的节目、栏目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毒品预防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健康、向上的社会导向,不得邀请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本市鼓励文化艺术团体、艺术类院校和个人等创作禁毒文化作品,丰富禁毒宣传教育形式第十五条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以及娱乐场所、宾馆、餐饮服务场所、洗浴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公布禁毒举报电话,在场所内显著位置、人员密集区域采取多种形式对场所内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六条本市鼓励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内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设置禁毒宣传栏、展示禁毒文艺作品等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自觉远离毒品,提高抵制毒品的能力第三章禁毒管制措施第十七条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公安机关和园林绿化、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河道、农用地等的日常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铲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八条禁止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添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其他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禁止在商业广告和商标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第十九条公安、卫生健康、交通、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机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第二十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研发企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于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鉴定毒品的重点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建立重点仪器设备信息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仪器设备的购置、销售、租赁、使用等情况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研发企业等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具有成瘾性的物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成瘾性的物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存在滥用风险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物质,公安机关应当重点监测,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经营管理单位留存购销记录等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口岸以及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有关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经营单位、物流寄递企业以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培训,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发现疑似毒品以及吸毒工具、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等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接收、运输、投递,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信息发布的管理,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或者消除该信息等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法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公安机关、网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宾馆、餐饮服务场所、洗浴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