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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医疗服务合同起诉状(3篇)产检医疗服务合同起诉状(精选3篇)产检医疗服务合同起诉状篇1民事起诉状原告马,女,2岁,住武功县贞元乡东川村法定代理人马,男,37岁,住武功县贞元乡东川村,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葛,女,35岁,住武功县贞元乡东川村,系原告之母第一被告兴平综合医院法定代表人康,该院院长住址兴平市路第二被告来,女,兴平市保健院助产士,住兴平西环路西丰村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因其医疗侵权导致原告身体残疾及精神损害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包括康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康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诺按照以下上限标准控制参合农民医药费用
(1)按年度,参合者次均门诊费用―元(适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2)按年度,总门诊人次数(适用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
(3)按年度,总住院人次数(适用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
(4)按年度,参合者次均住院费用一元(原则上以在乙方上年度次均住院费用为参考基数)
(5)按年度,参合者平均药品费用比例一%(
二、三级综合医院50%;中医院与专科医院55%;乡镇卫生院60%左右)
(6)按年度,参合者平均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省市级医院25%;县级医院10%;乡镇卫生院5%)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向同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控制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标准原则上每协议年度不超过3万元(注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控制保证金管理办法另文下达)第二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诺对甲方参合农民采取以下医疗服务优惠政策(甲乙双方协商后自定)O第二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诺对以下病种(综合性医院不少于5个;专科医院可根据情况确定病种数)实行定额或限额控制(甲乙双方协商后自定)疾病名称定额或限额元
三、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向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拨付应支付费用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合理约定)第二十五条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违反本协议第十七条规定而发生的不合理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不合理费用主要包括
(1)乙方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收入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2)乙方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药费用;
(3)乙方违反《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和《处方管理办法》等,以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等形式,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4)乙方违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以私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形式,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5)乙方已经垫付的、不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医药费用;
(6)乙方其他违规的医药费用第二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告知或受委托为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告知或转诊,造成参合农民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七条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未按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病人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导致非参合农民骗取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八条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自付费用,参合农民有权拒付第二十九条乙方不得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和报销凭证甲方查实乙方虚报费用或乙方工作人员串通参合农民骗取新农合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并报告、建议或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三十条乙方执行省卫生厅关于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等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符合互认条件的重复检查,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第三十一条参合农民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第三十二条按照第二十三条约定,乙方超出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
四、争议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均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负责审定乙方定点资格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和专家会审意见裁定
五、有效期限及其它第三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自一年—月一日起至—年—月一日止(1年)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规、法规有调整的,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服务地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2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第三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三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新农合经办机构(签章)乙方定点医疗机构(签章)法人代表(签名)法人代表(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复治疗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2万元
二、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20_年12月21日中午约12时半,原告母亲葛因怀孕足月,当日不规律腹痛两小时,来第一被告兴平综合医院求诊,经该院产科行产检、B超等各项检查,认为符合顺产条件,遂安排住院待产12月22日8时20分,医生查房询问“肚子痛不痛”,答“不痛”,又让产妇到产床检查,检查后说“羊水偏多,需要人工破水”,破水后,又说“羊水污染了,快点生,小心胎儿吸入脏羊水,你先住进待产室,给你输液,液体加点催产素,赶中午就能生”液体输入后,慢慢的肚子开始痛,开始疼痛还不太厉害,再加入了点催产素,直到疼的很厉害到了中午12时,让产妇在产床上躺着,护士让产妇用劲,但产妇因疼的时间过长,没有多少劲,一护士就在产妇腹部按压,压了一会还没生,再没有其他办法此时正是下班吃假时间,没有医生值班,情况又非常紧急,听到一声“赶快叫主任”,护士就急忙出去找人,产房只留下第二被告一人时间在一分钟一分钟过去,主任还没有赶来,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第二被告用力硬把孩子拽出来此时主任才来到现场,一看孩子已经出生,她就走了护士说孩子生的时间过长,要到四楼儿科吸氧、挂吊瓶,就立即转到儿科挂了两天吊瓶,说孩子没事了到了23日下午3时,给孩子胳膊打预防针,打完后发现孩子一个胳膊不动,一看事态严重,院长也看了孩子,就安排拍片、会诊,排除了骨折和打针原因,最后确诊为“臂丛神经损伤”原告家长要求第一被告把孩子转往西安大医院住院,尽早正规系统治疗,争取短期恢复,不留后遗症,但第一被告不同意,说西安花费太大,要求继续在他们医院住院,他们去请西安专家制定方案,根据西安专家的指导,治疗效果是一样的于是第一被告联系了西安交大二附院黄绍平医生,按照西安医生的医嘱,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定期去西安复查第一被告在事件发生后,给原告及家长专门安排病房一间,购买了一台治疗仪,原告一直在第一被告医院住院至今原告目前左臂仍无法抬起,并影响到手功能,造成身体残疾的后果第一被告聘用不具有执业资格的第二被告来作为接生员,严重违反卫生管理法律强行性规范,具有明显过错;在生产前未与产妇签署知情同意书,没有告知可能出现的后果,侵害了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接生员在接生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手法粗暴,直接导致原告臂丛神经损伤;当生产遇到困难时,院方没有应急预案和采取适当措施,具有资质的医师不在场,上级医师找不到,接生员手忙脚乱,违规操作,终于导致悲剧的发生;事件发生后,第一被告迟迟不给原告家长复印病历,而是拖延时间篡改原始病历,在几天后复印的病历已是改头换面的一份虚假病历第一被告必须对自己严重的侵权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第二被告不具有执业资质而实施接生活动,构成非法行医,因其错误和鲁莽的接生行为直接导致原告臂丛神经损伤,给年仅两岁的原告带来终生的伤害和痛苦,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为原告主持正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此致兴平市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___年月日产检医疗服务合同起诉状篇2甲方(报修方)地址电话联系人乙方(维修方)地址电话联系人:经双方协商,乙方为甲方维修下列设备或者附件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本合同
二、维修验收维修结束后,甲方须向乙方出示维修清单和检验合格单所维修物品经甲方测试认可后,在维修清单上签字认可,完成验收
三、保修承诺所列设备由乙方承诺保修2所列配件由乙方承诺保修以下原因引起经乙方维修设备和配件的故障,不在本保修承诺中
1.使用不当引起的故障,或者人为损坏
2.使用的电网电压在本仪器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引起的故障及严重损坏等
3.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引起的设备或者配件损坏,如地震、火灾、战争等
4.未经乙方认可的技术人员维修引起的故障
5.使用未经厂家许可的配件所引起的设备故障
三、付款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把服务费的50%汇往乙方账号维修结束,甲方验收合格后,再将余款付给乙方
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公章)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一日产检医疗服务合同起诉状篇3甲方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乙方医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落实新农合各项政策管理规定,保证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方案(试行)》(皖卫农[2O_J62号)要求,乙方愿意成为甲方的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甲方自觉遵守各项新农合管理规定第二条甲方以“一封信“、参合协议书”等有效方式告知参合农民乙方为协议医疗机构,在乙方住院享受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以及乙方对参合农民所能提供的优惠政策第三条甲方引导与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乙方就诊,但不得违背参合农民意愿强行指定就诊(或转诊)医疗机构第四条甲方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为乙方提供HIS系统接口标准和农民参合信息,培训乙方使用新农合管理软件第五条甲方按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本着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审核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已经垫付的新农合补偿医药费用在接到乙方申报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乙方拨付应支付费用第六条甲方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监管乙方(适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审核参合农民医药费用(如乙方属于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应协助审定乙方定点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乙方医疗服务行为)第七条甲方定期与乙方进行沟通,主动了解和听取乙方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采纳乙方合理建议第八条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吸收乙方为其会员或其它团体成员,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费、管理费或要求赞助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乙方建立内部新农合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开设新农合结报窗口(适用垫付医疗机构),开展内部新农合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自觉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第十条乙方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农合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管理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报销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安排专人调查处理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第十一条乙方在参合农民入院时及住院期间,按照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者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如新农合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第十二条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为参合农民或甲方提供出院小结、发票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报销补偿审核材料第十三条乙方按照协议医院补偿标准办理参合农民报销补偿手续(适用县域范围外垫付医疗机构)第十四条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对出院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在出院当日垫付(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医药补偿费用并在每月—日前将甲方辖区内参合农民上月的补偿审批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归集后以纸质文档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审核第十五条在县级或者省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之后,乙方完成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与同级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无缝对接,按有关规定上传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和医药费用补偿结报信息第十六条乙方积极配合与支持同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组织的核查、督查,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第十七条乙方根据规定的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严格按照入出院标准,合理收治参合农民,不得推诿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第十八条乙方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第十九条乙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须严格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建立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