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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启动方式的规定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辅之以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鉴定的成果为鉴定意见,属于专家证据的一种形式鉴定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及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的国家对于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所采取的辅助法官发现事实的手段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有类似鉴定意见的专家证据形式(法庭专家提供证人证言),但只适用于小额或者速裁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的是专家证人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化生产大分工的不断衍生,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难以为公众所掌握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而要对这些专门性问题形成较为全面、正确的认知有赖于极高的专业素养具体到民事诉讼中,这些专门性问题就体现在需要一定专门知识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等,在这些案件中,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往往就需要对各式各类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但仅凭自己的知识结构、认知水平很难对此作出正确的判断,不得不借助相关领域的专家帮助才能认定案件事实或者证据因此,在当前的民事诉讼活动中,需通过鉴定才能解决认定事实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情况十分普遍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即为鉴定人,他们根据法院的委托,利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判断,最后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即为鉴定意见当前,普通民事诉讼中大量涉及鉴定的事项主要有医疗损害的侵权因果关系、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护理依赖度、劳动能力、房屋或工程质量及修复、产品质量、笔迹及公司印章真伪以及财产评估、建设工程造价评估等
[1]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由于鉴定意见是运用专
[2]业知识、专门技术与方法对案件事实涉及的某一专门问题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进而对相关专门问题有着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因此,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证据类型,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事实的查明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专家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较为接近,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法院主要将委托具有专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意见作为对相关证据的搜集、调查的主要手段此时,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作用是在裁判者对相关专门性问题查明所依赖的专业知识背景有缺失的情况下,通过专家的专门知识帮助自己正确认识有关的证据和基本的判断方法,从而确定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事实,并由此实现公正裁判鉴定人是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现在诉讼活动之中的,由此,从事司法鉴定职业的鉴定人员也就必须具备中立性、专业性、公共性和帮助性的职业特征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在一定情形下往往具有其他证据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对于印证其他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作用;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正确地运用鉴定意见,可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情节或者否定某些主要情节,特别是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鉴定的作用更能体现出来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很多主观或者客观原因,鉴定意见也有不准确、不可靠的时候,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对于同一专门性问题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如对于笔迹的鉴定等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认定事实时也不能仅依靠鉴定意见,还是应当结合在案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裁判
[3]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