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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本条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前提条件,即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根据这一规定,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两种情况分析如下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意见及时发送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没有表示异议的,可以在开庭时不再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直接认可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如果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中一方当事人或几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人民法院则需要通知鉴定人出庭参加质证,至于出庭人员,参照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员出庭后,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提问,并回答相关问题,对有关鉴定情况进行说明另一种情况是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即使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没有异议,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比如,鉴定意见可能涉及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等情况此外,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虽然都没有异议,但案件中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或者恶意串通等情形有必要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此时,人民法院即可按照审判需要依职权通知鉴定人出庭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