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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的适用要点为切实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进一步提升民事送达工作质效,规范民事送达行为,有效应对拖延诉讼及逃避诉讼等不诚信行为,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关于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应注意把握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能邮寄送达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第二,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第三,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方式处理1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2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3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1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4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1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第四,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5日内投送3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第五,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入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第六,邮寄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1)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2)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4)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5)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6)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第七,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入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签收入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或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3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第八,受诉法院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io日内代为送达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