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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电子送达的条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员流动性加大,以及法院收案数量的不断增长,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难以满足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因此,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成为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认真总结我国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了电子送达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采用电子送达,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应经受送达人同意,这是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前提条件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对送达方式(包括电子送达)进行选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的送达方式,在具有便捷性、高效性、经济性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电子送达地址变化快,信息传送、保存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构成威胁等问题通过取得受送达人同意,可以确认受送达人的真实意愿,查明送达地址,有效避免争议,提高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就理论上而言,受送达人同意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特殊情况下,还包括推定默示同意
2.采用的方式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一方面,是指电子送达地址准确,能够让受送达人接收到有关诉讼文书的信息,这可以通过由受送达人提供电子送达地址(如常用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即时通讯账号)来实现;另一方面,采取的电子送达方式应能够让受送达人直观、准确地知晓有关诉讼文书的信息,而不需要再借助其他技术手段才能知晓电子送达包括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多种方式进行送达
3.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较为特殊的一类诉讼文书,它们涉及受送达人重要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当事人通常需要长期保存,在申请执行时也需要出示原件,因此,201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为优化送达方式,顺利推进诉讼进程,切实解决“送达难”的问题,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部分法院开展了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试点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次修改规定了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