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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主体、程序的推进以及调解方式关于调解主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条规定,与当事人有
1.1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都能够成为调解主体,其既可以接受人民法院邀请协助调解,也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主持调解对以上主体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调解程序开始、推动以及时限的规定诉讼调解的开始2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二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始申请调解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终结诉讼当事人的调解申请经人民法院接受后,调解程序即可开始在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存在调解可能的,还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则不应进行调解年该司法解释的修正,删除了原关于调解在“答辩期满后裁2020判前”或“征得当事人同意,在答辩期满前”进行的条文,体现了调解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方案既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出,也可以由主持调解的人员提出,且无论是调解方案还是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在调解时限上,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均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7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关于调解方式的规定一是调解是否公开该司法解释规定,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冲突,体现的是当事人对调解不公开的请求权二是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即原则上应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背靠背”的调解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