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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的组织形式根据本条之规定,在进行诉讼调解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在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中作出选择
(一)一人主持一人主持,即由一位审判人员主持调解,该调解主持人原则上为案件的主审法官,既可以是独任审理的审判员,也可以是合议审理中的合议庭成员当前,一人主持是调解的主要组织形式,运用最为广泛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案件,即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尤其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合议庭认为事实较为清楚、争点明确的
一、二审民事案件中,这种调解组织形式因其灵活性和便捷性,在调解效率和成本节省上体现出较大优势
(二)合议庭主持相对审判员一人调解而言,在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调解方案差距大、矛盾尖锐的案件中,合议庭主持调解的调解效果更佳,原因在于一是人多力量大,合议庭成员能够一起研究分析案件事实,寻找调解契机和切入点,共同商量调解策略,分别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劝解工作;二是一些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由合议庭主持调解更能彰显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增强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信赖,成功率更高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