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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程序的规定
1.调解地点根据该意见第16条第1款之规定,调解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其他办公场所进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场所进行虽然对于调解场地的规定较为灵活,但诉讼调解仍然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审判人员应注意该场地的选择不应有损司法公信
2.调解参与人的规定根据该意见第16条第2款之规定,除当事人同意的外,开庭前从事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参与同一案件的开庭审理
3.调解是否公开该意见第19条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致,并进一步明确从事调解的机关、组织、调解员,以及负责调解事务管理的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披露调解过程的有关情况,不得在就相关案件进行的诉讼中作证,当事人不得在审判程序中将调解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让步或者承诺、调解员或者当事人发表的任何意见或者建议等作为证据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1)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
(2)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3)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