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诉讼调解自愿原则的内容和具体要求诉讼调解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愿,以当事人自愿为调解活动的前提从本质上来说,调解是自律型的纠纷解决方式,自愿既是调解制度的根本属性,也是调解区别于审判的关键所在诉讼调解具有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之本质与当事人根据处分原则行使处分权相互协议解决争议之特点,这决定了自愿原则是民事诉讼调解的根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调解的正当性基础人民法院在诉讼调解中要采取积极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其处分权利;确保当事人真心自愿地接受调解,相互之间实现互谅互让,能够彻底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做到案结事了调解自愿原则包含两方面的要求,即程序自愿与实体自愿第一,程序自愿,是指调解的提出、进行以及终止,都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愿,以确保当事人之间形成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使调解结果能体现各方当事人的真实利益追求一方面,当事人具有程序选择权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调解与裁判的选择权,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案件的主审法官以及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只具有建议权,其可以主动向当事人宣讲调解的优势,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亦可以为各方当事人的磋商创造条件,但绝不能越俎代庖、强迫调解另一方面,当事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程序主导权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旦认为调解无法满足其诉讼期望或诉讼目的,随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终止调解程序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签收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之前,除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仍可以反悔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人民法院只能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或遵守协议,绝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意见第二,实体自愿,是指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协议的内容直接关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当事人依照自身意愿进行处分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往往需要作出一定让步,即处分自身的实体权利,人民法院应充分保障该种处分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意见或调解方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