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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的要件范本条规定延续了原《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单一制原则,不对离婚的不同要件加以区分,分别规定法律适用规则,即对于离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效力均一致适用法院地法
(一)离婚的形式要件离婚的形式要件即离婚的程序,不仅包括离婚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或程序,还包括离婚程序中的各种诉讼事项等,如最终判决之前,是否准许采取某些临时措施国家属地原则要求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这是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离婚的程序问题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适用法院地法我国对离婚案件中法院是否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临时措施均未作规定,只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离婚的实质要件离婚的实质要件主要是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一方具备哪些条件可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即离婚的原因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了三种离婚原因目的主义、过错主义、破裂主义目的主义,是指一定的客观原因导致婚姻的目的无法达到;过错主义,是指夫妻一方有违背婚姻义务的过错行为;破裂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共同生活已无法维持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离婚理由实行的是彻底的破裂主义《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
(三)离婚的效力问题离婚的直接后果不仅消灭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涉及子女抚养责任的分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过错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赔偿等问题离婚效力是离婚的附随效果,具体包括第一,关于离婚判决生效的时间离婚的直接法律效果是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离婚中,离婚判决的生效决定着离婚的生效,关系着婚姻关系的存在与消灭只有离婚判决生效,离婚生效,当事人原有的夫妻关系才会被解除对于一国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只能由法院地法决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属人法来决定第二,关于离婚判决在财产分割方面的效力离婚将会导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发生变化,其中最主要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分割问题共同财产一般考虑个人贡献等因素后按平均原则分割,个人财产一般归个人所有同时,也允许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我国只是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允许协议选择分割财产适用的法律,而诉讼离婚则一律适用法院地法第三,关于离婚判决对子女扶养监护及离婚配偶之间抚养的效力各国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认为,子女扶养及离婚配偶之间的抚养问题,均是由离婚这一事实产生的,故以离婚效力的准据法解决为妥;另一种认为,此问题属于一般的抚养义务问题,应依抚养义务人的本国法决定第四,关于离婚判决在身份方面的效力离婚生效以后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消灭的同时,会涉及如配偶姓名权问题,再婚的限制和条件等身份问题对于该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人身关系具有典型的身份性质,因此应该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身份关系涉及法院地或行为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主张适用离婚效力的准据法
[1]第五,关于离婚判决对损害赔偿问题的效力离婚损害赔偿包括损害赔偿的具体事项以及损害赔偿的力度、方式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将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限制或惩罚根据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定性不同,其准据法的选择有三种观点
(1)离婚损害赔偿属于婚姻法的领域,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的性质与离婚效力方面身份关系、子女扶养、财产关系一样,应属于离婚效力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2)识别为侵权问题,适用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3)识别为合同问题,则适用合同准据法不管上述离婚效力的各个方面不同学说和主张如何,依据本条的规定,在我国提起的离婚诉讼,离婚效力的所有方面都适用于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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