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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的适用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首选方式只有当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适用直接送达,最重要的条件是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受送达人的准确送达地址受送达人是公民的,送达地址通常是公民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送达地址通常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加剧,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等因素,实践中出现了“送达难”的问题为了解决送达地址难以明确的问题,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推定送达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应51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按指印确认”在规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基础上,该规定进一步规定了推定送达制度该规定第条第款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101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J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