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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概念和条件本条沿袭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以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有将行为保全正式确立为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呼声,认为《民事诉讼法》仅规定财产保全,没有规定行为保全,已不能满足民事诉讼的现实需要,抑制了诉讼保全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修改过程中,各界对确立行为保全制度意见基本趋于一致,鲜有不同声音鉴于此,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将其与财产保全制度在同一法条中确立下来关于保全担保的范围问题,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一种意见提出,原来《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规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对担保的范围没有涉及,实践中很多法院要求申请人按照保全财产的价值甚至争议标的额提供担保,给申请人造成过重负担,建议明确规定“可以责令申请人在保全财产价值的适当比例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解决担保门槛过高的问题立法机关经过反复论证,考虑到具体案件千差万别,是否要求足额担保还是只要求适当比例的担保,应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具体至于人民法院对不提供担保的申请人,驳回其申请是采取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如果采取书面形式,是采取通知、决定形式还是裁定的形式,2012年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没作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为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文书样式的一致性,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要求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一律用裁定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作出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当事人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债务人可能对有关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或者继续实施某种侵权行为,为避免债权人判决胜诉后诉讼目的落空,《民事诉讼法》设立一种保全程序来预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根据本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诉讼保全的适用时间必须在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都可以申请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只能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2.诉讼保全的适用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即存在实施保全措施的客观需要
3.诉讼保全的发生,既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人民法院只有在必要时才能成为诉讼保全制度的发动者,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提出了明确要求,该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J
4.诉讼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此时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
5.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因为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过审查已有一定的了解,对于不需要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责令,但是一旦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就必须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6.对情况紧急的诉讼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诉讼保全的裁定,决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作出时间和保全措施的实施时间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