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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本条是根据2012年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95条关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规定的延续和引申,因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的内容,有些侵权案件申请人的诉请特别针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不能转化为金钱给付的,即便是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也不宜解除保全,因此本法在表述时作了特别界定,限于“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本条沿袭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是为了使今后的判决有实现的基础在财产纠纷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能提供合适的担保,担保的数额又与案件争议的数额相当,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风险,同样达到了当初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俣全措施的目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被申请人提供了合适的担保,人民法院原来的保全措施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价值,可以解除根据本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要引起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仅限于财产纠纷案件只有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才能解除保全,而且只要担保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就应当解除保全但对于侵权纠纷案件等其他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不一定能引起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解除保全
2.担保必须符合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形式有多种,包括保证人担保,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担保采取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担保金额的保证书,以及具备担保能力的相关材料,并得到审查认可;提供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担保的,其金额或价值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金额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