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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六个法定条件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凭空自己出现,它的设立需要有一定的人来具体操作当某些人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愿时,这些人首先应当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着手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办理的各种事务《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是指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少于2人,或者超过200人,都不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2013年修正《公司法》彻底废除了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2005年《公司法》第81条第3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从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章程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换言之,在废除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公司的注册资本完全由股东或者发起人自行决定,排除了法律干预的强制性因素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到底需要多少资本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还是由法律进行强行干预?很显然,法律不应采取强行限制的政策当然,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不是说不要注册资本,而是说投入多少资本由投资者和企业自己决定这是一个投资者自由、企业自主、市场自律的问题通俗地讲,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政府不能滥用其公共权力,干涉本应属于投资者和企业自主决定的事务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修正《公司法》时放弃了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管制,但该规定仅针对的是从事普通业务的商事公司,并不包括从事特殊业务的公司在内对于从事特殊业务的公司,如从事金融业务以及其他须经特别许可业务的机构,法律并未放弃管制,法律对此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仍然设有最低限额这是因为,这类公司或者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一般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自然资源统筹调配或者国家公共安全,因而需要对之施加必要的市场准入管制
[1]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以及在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有所违反例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通过证券公司承销其发行的股份;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依法决定有关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等等第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动基本规则的文件对于公司来讲,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对公司的存在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的纲领性文件根据本条的要求,章程应当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来共同制定,以使章程能反映全体投资者的意志《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由于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是发起人,所以,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公司章程应当由发起人制订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所以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的公司章程,就对全体发起人也就是全体股东有约束力,无须再以其他形式确认其效力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除发起人以外,还有其他认股人参与,所以,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指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公司名称代表了一个特定的公司,是一家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主要特征没有公司名称,该公司就无法参与经济活动,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公司名称是公司作为独立民商事主体的重要标志,是公司在从事民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具有唯一性、特定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公司名称的意义主要有三
(1)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法人人格的表现
(2)公司的名称也是法人人格特定化的标志,公司可以其名称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
(3)公司的名称也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资产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公司的名称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公司名称的构成和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规范化要求我国对公司名称实行预先核准制度,设立中公司的名称,也应当满足公司名称的特点和构成要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17条规定“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J因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不得违反规定,并且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行使其职权第六,有公司住所《民法典》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必然与他人产生各种关系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确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地点,便于他人与公司联系,也为了保证有关机构对公司的监管,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来看,公司住所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二是作为诉讼管辖的根据;三是在一定意义上是公司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