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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同时,公司一旦成立,股东的出资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即股东的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到位,是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公司必要的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条件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之和,为了方便公司设立,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认缴出资,更应当保证公司的资本充实因此,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资,不得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中抽回,从而使公司财产减少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要求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目的是防止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减少公司资本当然,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等于绝对禁止股东从公司撤回投资如果股东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资,可以按照《公司法》允许的方式,实现出资的撤回,如股东将自己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与其他股东协商并经股东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等,在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实现撤回自己在公司的投资的经济目的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是公司对外交往的一般担保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拥有足够的现实财产,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股东有限责任制给债权人带来的交易风险因为,公司成立时的公司资本代表了公司的实有财产,但这一财产并非恒量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它可能因公司经营的盈亏或财产本身的无形损耗而在价值量上发生变动当实有财产的价值大于公司资本时,公司偿债能力增加,对社会交易安全有利但若相反,必然使公司不能按其在公司设立之初标明的价值范围承担责任,从而对交易安全或公司债权人构成威胁同时,由于股东对盈余分配有着无限扩张的偏好,如果法律对盈余分配没有一定限制,股东就可能在无盈余时,蚕食公司资本鉴于此,资本维持原则应运而生,而这一原则的本意就是要求公司在成立之后的动态运行中保持实有资本额的相对稳定实行资本维持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资本,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允许向股东分配公司的财产,不允许公司股东把已出资的资本收回由此可见,本条的这一规定正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