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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与法定继承的概念民法学上的继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是指生者对于死者生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整体承受,其内容不仅有财产继承,还涉及特定身份的承继,如王位或者爵位的承继、我国古代的宗桃继承、日本的家督继承等狭义的继承即财产继承,是指生者对死者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现代法意义上的继承关系主要针对的是财产关系,其本质是通过继承实现财产转移,但继承关系与人身关系紧密相连因为这种财产转移仍然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等人身关系为前提的我国的继承法制度是指财产继承,即将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或依死者的指定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有关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所调整的继承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依法享有继承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二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三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有各种分类方式,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进行分类,或者说是否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发生继承,可以分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范围、种类等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或被继承人未对全部财产作遗嘱处分或遗嘱继承人拒绝遗嘱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法律制度
[1]法定继承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法定继承具有一定的身份性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虽然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但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都是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如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等,因此,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建立在严格身份关系的基础之上二是法定继承的规范具有强制性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等均由法律强制规定,除了被继承人生前可以通过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人都无权改变除非放弃继承,继承人之间通常也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上述这些强制性法律的适用三是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由于遗嘱继承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所以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适用即有遗嘱时应优先适用遗嘱继承,无遗嘱时才适用法定继承但遗嘱继承也受到法定继承的一些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规定了特留份制度,被继承人的遗嘱涉及处分特留份的行为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