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管辖权转移的适用情形根据本条规定,管辖权转移存在下放管辖和上调管辖两种情形
(一)下放管辖下放管辖,是指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经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后,将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的情形下放管辖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从下放案件类型看,移转的案件必须是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且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才能进行下放转移第二,从下放程序来看,人民法院交下级法院审理前,必须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不能径行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通常认为报请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三,从下放方式来看,人民法院下放管辖权必须采用裁定方式,目的是避免管辖权的转移由上级法院和受诉法院单边操作,剥夺当事人参与和知情权采用裁定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文书的送达及公开要求,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同时便于社会对管辖权转移的监督值得注意的是,管辖权转移的裁定不属于本法第157条第13项规定的情形,不能上诉这〜也避免案件因管辖问题久拖不决,保障了案件的及时审理
(二)上调管辖上调管辖具体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而提级管辖;另一种是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更为合适而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对于上调管辖应当采用何种程序,《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可参考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35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从报请主体来看,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不能提出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二,从案件类型来看,主要侧重于法律适用上产生示范效应,能够通过上级法院审理形成案例,对下级法院审理类案具有指导意义的包括
(1)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即社会关注度较高、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分歧较大的案件;
(2)新类型案件,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产生的诸如虚拟货币、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问题,下级法院认为难以把握标准、尺度的案件;
(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需要通过上级法院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的案件;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如当事人与相关法院或法院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案件与当地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地方党政机关或个别领导干预审判等情形的案件第三,从报请程序来看,下级法院结合具体案情、社会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认为必要时报请上调管辖,报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上级法院对于报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以决定书的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移送或不同意移送审理的决定同意审理的,下级法院要及时向上级法院移送相关案卷材料;上级法院不同意审理的,则继续由下级法院审理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