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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司法实践中,本条适用的重点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所确定义务的地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且实际履行地点与该约定履行地点一致,则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便为合同履行地二是合同并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据《民法典》第5n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外,还有一些特别规定
(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为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4)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5)加工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三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与实际履行地点不一致,且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的变更一致认可,此情形应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需提醒注意的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