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申办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生前地址被继承人(死亡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健在(“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地点)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被继承人的父亲被继被继承人的母亲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结婚时间初婚或再婚第与被继承人备注(如“死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顺关系亡”)序法被继承人的子女定继(包括亲生子女、收养的子承女、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人子女)的情况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上述证明的内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他相关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原件);的法律责任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凭证;
3、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有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派出所或医院出具档案管理部门(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盖章的原件);档案管理部门经办人签名(务必填写)
4、继承人和放弃继承权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5、不能亲自申请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弃权声明书或委托书;单位电话(务必填写)年月日
6、公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本证明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本证明须由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盖章;没有单位的,由人才或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盖章;
3、相互称谓应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统一称谓;
4、档案上无相关问题记载的,应在相应位置的空白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