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涉外海商案件中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本条规定是在依照《海商法》第十四章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情况下,为保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排除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适用的规定在涉外海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不可避免会遇到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情况根据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海商法》本条的规定在应当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将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作为有力的武器,也是各国通过法律维护本国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从各国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各国对公共秩序条款都持慎用的态度各国的司法实践普遍反映出,只有违反本国的基本法律原则、本国的基本道德观念的情形,才被认为构成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人民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与我国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者法官对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了解便以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排除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适用,应是在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侵犯国家主权、安全,违反了我国的善良风俗和基本道德准则的情况下适用公共秩序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