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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管辖的适用要点第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4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司法解释》第条进一步规定1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因此,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在我国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第二,在海难救助中,被救助对象除船舶外还可能包括货物等其他财产,因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9了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海难救助费用纠纷不适用被告住所地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往往不便于该类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也不利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例如,如果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发生在不同救助方之间,相较被告住所地法院,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确定救助费用的分配第四,对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外的海难救助引起的纠纷,因救助地不属我国管辖,故无法适用海难救助地的管辖连接点,故只能向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或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