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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管和管辖的内容法院主管,也即法院受案范围,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职权范围的分工与权限《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3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这是对法院主管范围的具体规定对于属于人民法J院主管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立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内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受理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制度对于民事诉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可以科学合理地将各类案件分配至各地各级人民法院,防止案件过分集中于某些人民法院,使审判力量与案件数量相对均衡;二是正确界定管辖有利于防止各地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形成管辖争议,使案件尽快确定管辖法院,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三是有利于当事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案件才能得到受理,避免因管辖不明导致当事人告状无门,保护当事人诉权和实体合法权益;四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诉讼成本,防止滥诉,最大限度地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是起诉的条件之一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