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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权限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1]诉讼行为能力的有无,以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依据,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这五类主体无诉讼行为能力,其诉讼活动需要通过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本条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以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换言之,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是法定诉讼代理的权限来源,实体上的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基础[2]实践中也存在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的现象,此时人民法院必须依职权在法定代理人间指定一人代为诉讼,以保障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一种全权代理,他可以以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包括代为诉讼行为和代为受讼行为,[3]前者如起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事实与法律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后者如应诉等尽管如此,法定诉讼代理人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其并不受判决效力(既判力)约束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