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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适用要点证据种类的划分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观念的构建,[]《民事诉1讼法》的规定为实践应用作了指引,有助于更好地把握不同种类证据的特征,更准确地收集运用证据本条文适用时还应根据具体案件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把握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例如,当事人陈述既有其亲身经历案件发生经过的直接感知性,又有陈述内容选择性、不完整性的特点;证人证言有一定主观性以及记忆的偏差性;电子证据易被篡改,即使在取证过程中有公证机关公证,也不能确保其内容的真实完整性;书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较容易认定,但其关联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点;鉴定意见的结论受鉴定材料影响较大,且与鉴定人员、鉴定程序有一定关系二是科学合理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对于证明力的判断是一个法官裁量权的问题,这就需要给法官判断一定的自由度,但也要防止认定证据随意性,所以法律和司法解释又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出具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具的私文书证三是注意证据其他分类对案件事实查明的影响除了法律规定的八种证据分类外,还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关于基本事实的证据与非基本事实证据等这些分类有助于提升对证据证明作用的科学合理认识例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本证与举证责任相关联,反证与举证责任不直接关联,其通过影响本证的证明力发挥作用;关于基本事实的证据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应当予以查清或根据举证责任确定法律后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