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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移送管辖本条沿用了旧《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内容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以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移送管辖不是管辖权的移送,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基于法律规定本来就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不是因为接受案件移送而产生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是避免因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错误造成审理拖延,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案件依法及时得到审理
一、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根据本条规定,移送管辖需要具备以下三方面条件
(1)案件已经受理受理是指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立案的行为案件受理是移送管辖的前提,如果案件还没有受理,就不存在移送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查原告起诉状时,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移送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法院对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移送管辖可能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属于地域管辖范围;也可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属于级别管辖的范围
二、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形依启动原因不同,移送管辖可分为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而移送以及法院自己发现没有管辖权而主动移送,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管辖权异议成立而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XXX意见,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管辖是人民法院在庭前程序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在管辖法院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对案件才有合法有效的管辖权,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因此,必须在实体审理之前就明确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本法第130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因法院依职权发现而移送管辖第一种是当事人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对于答辩期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不必然进入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发现管辖权问题的来源之一当事人超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不作答复,但可依职权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种是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亦未应诉及提出实体答辩意见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同样具有依职权进行审查的职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此种情形中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移送管辖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本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了应诉管辖制度,也称默示管辖制度这是指当事人没有管辖协议,但法院推定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由受诉法院管辖合意的一项制度应诉管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应诉管辖之所以被称为默示协议管辖,是因为法律推定了双方当事人就受诉法院有管辖权达成合意仅仅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足以推定被告具有认可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因此,应诉管辖条件还包括当事人应诉答辩,即当事人针对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和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和异议二是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是国家根据行使司法审判职权的需要,对于特定类型的纠纷或基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能分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根据本法第35条规定,书面协议管辖尚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默示的管辖协议更应如此符合应诉管辖的条件时,应当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从而构成对移送管辖的限制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