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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形依启动原因不同,移送管辖可分为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而移送以及法院自己发现没有管辖权而主动移送,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管辖权异议成立而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意见,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XXX的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管辖是人民法院在庭前程序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在管辖法院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对案件才有合法有效的管辖权,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因此,必须在实体审理之前就明确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本法第条第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1301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因法院依职权发现而移送管辖第一种是当事人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对于答辩期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不必然进入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发现管辖权问题的来源之一当事人超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不作答复,但可依职权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种是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亦未应诉及提出实体答辩意见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同样具有依职权进行审查的职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此种情形中人35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