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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因特定关系回避的情形
1.因亲属关系而回避由亲属关系引发的回避是最传统、最常见的情形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J可见,审判人员不仅与当事人存在一定亲属关系应当回避,而且与诉讼代理人存在亲属关系也要回避对于近亲属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有所不同如《民法典》第1045条将近亲属的范围界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回避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范围较大,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相比,《回避规定》系专门针对回避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规定得更加全面因此,以《回避规定》来确定近亲属的范围更为合适
2.因利害关系而回避本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就涉及“利害关系”的范围问题利害关系本身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在《民事诉讼法》多个条文中出现实际上,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但对于“利害关系”的内涵和外延,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较大《回避规定》起草过程中,曾经根据审判实践和理论观点,对“利害关系”作了界定,是指“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师生、同学、同事、战友、邻居等亲密关系,或者有仇恨、敌对关系的“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多数意见反映“师生、同学、同事、战友、邻居等亲密关系”以及“有仇恨、敌对关系”等诸多概念仍然比较模糊,其内涵和外延本身无法明确界定,难免挂一漏万,或者导致利害关系认定扩大化的问题考虑到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对利害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最终《回避规定》未对利害关系作出细化规定鉴于该情况,《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未对利害关系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界定,实践中应当由有权决定回避的主体结合具体案件情形,以该利害关系是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作为标准进行个案判断[1]比如,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债权债务关系、享有共同权利或承担共同义务,或与其中一方有直接隶属关系等,都属于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3.因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而回避本条第1款第3项是兜底条款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关系浓厚的社会,日常生活和人际关系纷繁复杂,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因素很多如审判人员与一方当事人有过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恋爱关系,或者有同学关系、邻居关系、亲戚关系等;审判人员或其配偶与一方当事人有过或正在进行诉讼等关系越近可能对审判产生的影响越大,这些都是在决定是否回避时应考虑的因素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将与审判人员有其他关系的主体从当事人扩大到诉讼代理人因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与当事人属于同一利益阵营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寻找诉讼代理人时,既看重代理人的法律专业知识,还看重代理人与法院法官之间的人脉关系,而这种关系正是影响法官公正审判的重要因素诉讼代理人为了打赢官司取得利益,有时会利用这种特殊关系影响法官的立场,司法腐败也寄生于这种关系之中为了保证审判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在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时,也应当回避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