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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需要回避的其他人员范除审判人员外,回避主体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书记员是人民法院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的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包括在开庭时核查出庭人员以及宣布法庭纪律,在庭审时做好审判时的记录,在庭审结束后整理装订归档各项材料等;翻译人员是人民法院委托或者指定从事案件翻译工作的人员,包括对国内本民族语言的翻译、涉外翻译、盲聋哑人的翻译等;鉴定人员是经人民法院指定,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活动,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全面鉴定意见的人员;勘验人员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或者指定的其他人员,是对一定的事件进行勘验、检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的人员这几类人员虽未直接掌握审判权力,但在诉讼程序中也有很大影响有的人员如鉴定人员出具的意见有时甚至对案件的判断起到关键作用因此,这几类人员也属于回避的人员范围除了这几类主体外,根据2016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亦属于回避的主体;[1]根据2021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检察人员以及检察机关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也属于回避的主体[2]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