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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判人员有不当行为而回避的情形本条第款规定,审判人员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2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行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不得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指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请客吃饭、请客唱歌、请客旅游等;不得接受所送礼品,无论礼品贵重与否、钱多钱少,只要是这些特定的人送的都不得接受《回避规定》第条亦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不得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请客J送礼是审判人员的基本操守如果其接受了,必然产生情感上的倾向性,失去公平审理案件的基础,当然应当回避另外,关于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关键在于“私自会见二审判人员因审理案件需要,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本是正常之举,但会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年月20219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条规定,严禁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3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可见,法官会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般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且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私下会见,难免会引起当事人猜疑,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有这类行为时,应当回避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