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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概念、数量和主体范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经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授权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本条第1款规定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为12人,这种限〜制,有利于诉讼的进行,同时节省时间和费用[1]本条第2款限定了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范围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当前,我国律师队伍已逐步扩大,律师通常具有诉讼经验、专业法律知识,能帮助当事人恰当解决法律问题同时,律师由于具备较社会一般大众更高的法律水平,在一些复杂案件中,能与法官形成法律问题上的良性互动,便于当事人围绕攻击防御目标进行诉讼,也利于人民法院对有争议的问题集中审理目前,律师已经成为我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部分[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的工作近似,二者都可称为“专业代理工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当事人所在社区一般指当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所在的区域当事人所在单位指参加诉讼的主体工作的机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