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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适用或者适用后将对原告、对法院极为不便为此,本条规定了几种例外的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身份关系,是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可替代、不能转让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公民下落不明,即无人知其去向、杳无音信,满年的,其利害关系人,2即父母、养父母、配偶、子女和债权人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由于被申请人失踪前的经常居住地申请人无法掌握,因此,由原告即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必须明确,这一项只适用于因身份关系提起诉讼,如离婚诉讼、解除赡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而不能扩大到财产权益诉讼和侵权方面等其他的诉讼
三、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向被告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起诉,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在监狱、看守所等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被依法剥夺,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上述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很难知道他们的地址,无法或者不便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向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起诉,不仅不便原告向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法院是比较恰当的对于后面两种情形出现的新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8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1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