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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在线诉讼活动方式的选择权和程序效力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吸收和借鉴“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经当事人同意”即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当事人适用在线诉讼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程序环节,比如在线庭审、证据交换、电子送达,以及案件非同步审理等,均要求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基本前提,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活动方式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第一,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在线诉讼活动,应遵循处分原则,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的确立,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诉讼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经当事人同意”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适用前提,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诉讼模式,但不得不当干预和影响其他诉讼主体的选择权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第二,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进入互联网时代,司法实践对在线诉讼规则需求十分强烈加之2020年年初出现新冠肺炎疫情,为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在线诉讼服务并专门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线上诉讼活动,不仅缩短了诉讼主体之间的时空距离,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节约各方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还可以避免当事人因聚集而可能引发的疫情扩散风险在当下新冠肺炎疫情还未过去且不时局部出现的情形下,线上诉讼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就提出了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申诉等诉讼服务然而,对于线上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始终没有获得法律层面的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21条第1款规定,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并于2021年8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则第1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过上述文件则都属于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缺乏国家更高位阶立法的有力支撑此次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在本条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将使民事诉讼规则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从法律层面为人民法院推动在线立案、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线上诉讼服务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推动民事诉讼制度在互联网时代的转型升级,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在线诉讼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