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就陈述事实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3)当事人有权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复印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对查阅、复印案件材料的相关规定
(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5)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6)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7)对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当事人认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是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若是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8)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