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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告适格的条件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主体适格原告需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原告需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以当事人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的资格,是原告适格的前提和基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内涵和外延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实体法中的概念,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出生时为活体的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除上述主体外,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规定了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非法人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7)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8)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可以通过法定代理或诉讼代理形式补正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足
(二)原告需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直接利害关系是不以其他权益主体的存在为媒介,双方直接发生法律层面的利益冲突,一方的民事权利直接因对方的行为遭受损害,而如果一方的行为间接导致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则此种因果关系仅在事实层面存在,不属于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原告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原告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体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原告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二是原告虽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但其依照法律规定,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的民事权益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换言之,原告认为自己享有或管理下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原告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由于直接利害关系存在与否涉及对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的判断,属于案件实体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判断原告与案件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主要以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