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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理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实施妨害执行的行为,是执行程序中适用强制措施的主要情形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57条的规定,执行程序中的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除上述情形外,执行程序中按照妨害执行行为处理的还包括其他情形例如,《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第3款规定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