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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的含义及交纳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依法交纳的费用案件受理费是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交纳的,具有国家规费的性质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受理费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原则上均应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7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该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根据该办法第9条的规定,再审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案件受理费因案件性质不同执行不同的交纳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对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异议等案件的受理费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该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部分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制定具体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根据案件程序的繁简、结案的方式、案件的审级、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情况、诉讼程序的性质等因素,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根据第1519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