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归属各国立法对于继承人空缺时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归属问题,一般都通过立法规定由国家取得所有权,在这一点上各国的做法基本都一致,区别无非是指这些遗产在各个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由谁来负责占有和支配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依据不同情况可在各州和联邦之间进行一定比例的分配;又如我国《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各国对于国家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地位以及法理依据,认识上仍然存在不同,主要有两种立法例口]
1.国家法定继承主义这种立法例认为,国家在无人继承财产的情况下,以当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匈牙利、俄罗斯等国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36条规定
(1)
①如在继承开始时既无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亲属又无被继承人的配偶存在,被继承人在死亡时所属的邦(州)的国库为法定继承人;
②如被继承人属于数个邦(州)者,此类邦(州)的国库均享受此遗产的相等份额
(2)被继承人是不属于任何邦(州)的德国人者,由帝国国库为法定继承人《西班牙民法典》第956条规定根据前列诸节规定仍无继承人的,则由国家继承遗产的1/3分配给死者住所地所在的市政府、无论公私性质的慈善机构、慈善团体、社会活动或专业活动,1/3分配给死者所在省的省立与以上性质类似的机构或者团体,但优先分给死者生前参加过的组织机构,剩下1/3分配给公共债务清偿银行部长理事会同意按遗产的性质将全部或者部分遗产用于其他用途的除外《意大利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在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归国家所有
2.国家先占取得主义国家以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即由遗产所在地国家取得无人继承财产采取这一立法例的国家有英国、法国、奥地利、美国等国例如,1925年《英国遗产管理法》及1952年《英国未立遗嘱人遗产法》都规定,没有任何人对遗产提出要求时,遗产应归属于国家,国家以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法国民法典》第539条规定一切无主或无继承人的财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均归国家所有以上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对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归属会导致不同的处置结果采用国家法定继承主义立法例的国家,主张国家以当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取得无人继承遗产,则该项遗产应当按照属人法由被继承人国籍所属国所有,因为只有国籍才是个人与某一国家之间的固定法律联系采用国家先占取得主义立法例的国家,则主张国家以主权者身份依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遗产,该项遗产应当按照物之所在地法由财产所在地国家取得,因为财产位于该国领土之内,该国比任何其他国家得以优先占有该项无人继承财产[2]由于各国采取的准据法的依据不同,分别采取属人法(国籍国法)和财产所在地法,容易在涉外无人继承财产问题上发生法律冲突比如一个德国人,死后在英国留有一笔动产,而该财产又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那么按照德国法律,该财产应由德国国库依据继承而取得;根据英国法律,该财产应由英国政府依据先占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