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
(1)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或者承担共同的义务比如,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造成房屋损害的侵权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共同共有人基于同一所有权提起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不具有共同的权利或者承担共同的义务比如,物业公司对小区多名业主分别提起欠付供暖费诉讼,被告业主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相关性与独立性不同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采取承认的原则,视全体共同诉讼人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的,即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相互独立,一人的诉讼行为仅对自身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3.审判方式与审判结果不同
(1)必要的共同诉讼作为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如果其中一人不参加诉讼,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难以确定比如,遗产继承纠纷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所有的继承人参加诉讼,[1]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2)普通的共同诉讼作为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既可以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分别应诉相应地,人民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但合并审理时须符合条件并经当事人同意
[2]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