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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如果众多当事人都参加诉讼,会产生诸多不便,也可能造成人民法院重复劳动为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本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诉讼代表人,则是指为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本法将涉及多数当事人的诉讼分为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并分别作出规定本条规定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
一、推选代表人本条所规定的人数众多且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可以确定的共同诉讼为保证诉讼有序进行,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必须推选他们之中的人作代表进行诉讼,而不能推选当事人之外的人,即推选出的代表人兼具当事人与诉讼代表人双重身份
[1]对于不同意推选代表人或者不愿意由代表人代表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参加诉讼
二、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一旦推选产生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体现在两个层面.程序性事项代表人实施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证据保全、1申请顺延诉讼期间、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等不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实体权利处分基于处分原则,只要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2的行为,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如未经当事人同意,代表人的上述行为对未经同意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