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对妨碍民事诉讼和执行的强制措施决定、实施主体对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强制措施,是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手段,属于国家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对行为人妨害行为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只能由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决定其他单位或个人采用非法手段寻求权利救济的,不受法律保护,对其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强制措施只有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实践中,有些单位、个人为追索债务,采取拘禁他人逼其还债,或者私自扣留他人财产用以抵偿债务或迫使他人尽快偿还债务等方式自行寻求救济,对于这些侵害他人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私力救济行为,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对行为人予以拘留、罚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破坏了正常的审判、执行程序,而且严重损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对此类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制裁适用罚款、拘留的情形应当是行为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如果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由其他部门依据《刑法》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非法拘禁他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非法扣押他人财产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部分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