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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所谓的户籍,应以向户籍管理机关登记的正式户口为准,是指长期户口,而不是临时户口长期户口登记在什么地方,什么地方就是公民的住所地因而,当公民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一致时,只有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才对案件有管辖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公民流动越来越频繁,不少公民长期离开住所地,其主要活动地点并不在住所地对此,一般认为,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因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迁入异地之前,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仍然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1经常居住地是住所地以外的地方住所地是公民长久固定的住所,也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并得到公安机关的承认和登记,具有稳定性而经常居住地则是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带有流动性2经常居住地具有连续性,这种连续性主要表现在居住时间上的持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公民只有在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该地才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如果只是偶尔居住,虽前后所跨时间超过一年,也不能认定该地为经常住地
(3)经常居住地是住所地以外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公民在住所地以外连续居住逾1年的地方可能不止一个,只能以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认定为经常居住地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的司法解释仍不够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仍较难把握,关键是对“地方”两字的外延界定不清有人认为,经常居住地的外延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应以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连续住满1年以上的地区为限理由是发生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民事案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该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经常居住地的外延应以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区为限,即公民在同一县内虽经迁移,但其在该县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则该县就是公民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外延不应以同一法院辖区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区为限,因为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移送管辖发生在法院与法院之间,人民法庭之间并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
[1]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