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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人作证义务”的理解对于本条第款的理解,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证人出庭作证1的前提以及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必须依靠知道案情的各方面证人证人因其亲历性等特征,其证言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当然,只有对案件情况了解或知悉内情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作为证人从法律上讲,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二是证人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出庭作证提供便利如前所述,证人作证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履行此项义务证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证人出庭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所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本单位人员需要出庭作证时,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一定的方便,以保证证人能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还应注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单位也可以作为证人关于单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应由该单位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单位出具的文件,可以作为书面证言但需要把握单位出具的书面证言的形式要求,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工此外,在人民法院具体审理程序中,证人在法庭审理前的调查、询问程序中陈述的证言具有与庭审汇总陈述同样的可信性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证人也是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陈述证言,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证人询问,此时证人所作的陈述,应当具有与庭审中陈述同样的法律效果这也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条第款规定的“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681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的应有之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