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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进行质证的注意要点审判实践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虽然本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J也就是说,质证可以从正式庭审中相对分离出来,在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阶段或人民法院在其他阶段调查、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行使其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则可以非常灵活地在庭前分阶段解决证据的举证、质证问题,并及时发现待证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2.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证据展开的诉讼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对于庭审前已经组织过质证的证据,当事人庭审中陈述与此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处罚
3.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4.质证一般采用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灵活的方法,如对一组有关联的证据一并予以质证当案件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诉讼请求时,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逐项陈述,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质证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已经质证过的证据一般不得重复质证
5.出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考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质证,并及时送交对方当事人但应当注意,由于物证不便于复制或移动,证人一般需要出庭作证,实践中该方式多适用于书面证据以及适用书证规则的一些证据形式,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6.对于某些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案件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可合理运用当事人询问制度《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J并配套规定了拒不到场和到场后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后果审判实践中要结合案情,适时运用当事人询问制度,以强化质证效果,增强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
7.对于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的,如果人民法院已经要求对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质证,这说明人民法院已组织当事人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至于对方当事人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亦系其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而不能否定人民法院已经组织当事人对该逾期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的事实另外,证据虽未在庭审中出示,但当事人知晓书证内容,且对该内容发表了意见,也应视为经过了质证
8.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用于司法鉴定的材料应当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意见作出后,还应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该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