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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范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在法院判决后,申请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实现因此保全的范围,只能限制在请求的范围内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守规定,以避免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害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一、债务人应得的收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158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要明确采取保全的对象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而且期限已至第二,对到期应得收益采取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第三,以通知书形式通知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159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法院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的实际意义是非常明确的,即通过法院的保全,可以使他人停止向债务人支付款项,从而使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多了一种可能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到期债权进行保全时必须具体把握好以下几个点第一,保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第二,所保全的债权必须为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且已到期,对未到期的债权原则上不能进行保全第三,享有到期债权的他人要求偿付的,不得支付或交付给债务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支付或交付,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三、债务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有明确解释“人民法院对157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J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