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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调解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调解义务协助调解是诉调对接的内容之一,属规范性程序措施诉调对接是一种工作方式,指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使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为诉调对接的重要内容与表现形式,协助调解体现了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结合,是新时代我国法院对依靠群众解决民事纠纷的调解传统的回归协助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全国人大代20103表戴仲川的答复函中明确,从各级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助调解的情况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助调解的效果好,当事人满意度高因此,人民法院今后将结合“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一步发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力量协助调解的制度
[1]根据本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协助,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单位,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这里的个人,既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友、领导,也可以是当事人的邻居、同事这些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比较了解,也为当事人所信任,可以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效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他们所提出的调解方案,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他们的协助能推动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调解协议的达成创造良好条件有关单位和个人一经法院邀请,就负有协助人民法院调解的义务,而不能无故推诿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协助法院调解时,同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以及合法原则协助调解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协助调解本质上仍为诉讼调解协助调解的前提是法院已立案受理纠纷并决定对案件进行调解,其仍然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法院主持下的诉讼活动第二,协助调解以法院为主持调解的主体在协助调解中,主持调解的仍然是人民法院,法院负有决定调解的开始及进行,形成调解方案、审查和批准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责任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当在理清案情、厘清法律关系、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调解意见,而协助人则主要是根据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意见,帮助法官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第三,协助人对促成调解有着重要作用强调协助调解是诉讼调解,并不是要贬低协助人参与调解的重要意义,也不是要限制协助人发挥其作用实际上,协助人在调解中起着重要作用,不仅可以帮助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而且可以帮助法院出主意、想办法,提出有助于解决纠纷的方案从一些案例看,正是由于协助人的加入,正是由于协助人对当事人的影响力,才使纠纷最终调解成功
[2]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