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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的适用要点第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对“先立案的法院有管辖权”原则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第二,如果原告向多个法院起诉,又无法确定多个法院在立案时间上的次序,则应当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无法协商确定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号)第4条、第5条规定,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引导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登记立案前,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派调解的案件编立“诉前调”字号,涉及管辖权争议的,先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视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0)8号)第12条也明确了“诉前调解先诉管辖原则”,即因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转立案的,在发生管辖权争议时,以编立“诉前调”字号时间作为确定先诉管辖的依据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