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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具体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启动包括了依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两类在适用公告送达时一般由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共同审查适用条件,依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公告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
(2)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3)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根据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将公告送交《人民法院报》以外的报纸发布
(4)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普及,推进电子公告,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告送达平台,充分发挥电子公告覆盖面广、便于查询、精准度高等优势,是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法院在进行公告时,在上述方式中任意选择一种即可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文书在内容上应具备明确性和规范性首先,公告文书要详细载明受送达人的身份情况,写清受送达人的姓名,还要注明其出生年月、住所地、职业等详细个人资料以及案由、案情、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受送达人在该案中的诉讼地位等,以便相关人员能自我核实其次,公告文书中应尽可能详细地记载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启动公告送达的原因经过以及法官所释明的送达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公告送达时,因诉讼文书的不同,对公告内容的要求也不同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最后,公告文书的末尾应将法院名称、公告日期、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一一列明,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公告送达费通常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当前,刊登送达的费用一般由公告申请人先行垫付并交至法院,然后再由法院将公告费连同待公告的法律文书一并交至相关媒体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后,公告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由于存在公告费的预交问题,因而公告费预交与否就成为公告送达能否被采用的先行条件之一公告送达是所有送达方式都无法使用时的送达方式,送达期间届满即视为送达,法院据此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等行为,因此,公告送达方式的运用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应当慎重采用,尤其对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过从来不知道有诉讼存在的人“被离婚”“被判决”的情况当然,也存在诉讼当事人难找的情况,这给法院审判带来许多实际困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当的送达方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